基金之設立及管理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 (OFC)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OFC)是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SFO)所成立的开放式集体投资计划。
OFC是一个以公司形式建构的独立法人实体,结构上属拥有不定额股本的有限法律责任公司,主要用作投资基金工具,并为股东的利益管理投资。
新的开放式基金公司制度于2018年7月开始实施,OFC是以公司形式设立,投资者可以透过增加和注销股份的方式,灵活地进行基金交易。


有限合伙基金 (The Limited Partnership Fund, LPF)
《有限合伙基金条例》(LPFO) 已于2020年8月实施。
新的有限合伙基金制度,可以让私人基金可在香港以有限责任合伙的形式注册。
有限合伙基金须由一名须就基金的债项和义务承担无限法律责任的普通合伙人(GP),及最少一名就其法律责任是有限的有限责任合伙人 (LP) 所组成。
有限合伙基金制度是一个由公司注册处(CR)负责的注册计划。
根据LPFO,LPF享有合约上的灵活性、方便注入资金及分配利润、并且俱有税务寛免、简化的注册程序、及解散基金机制等等。

开曼群岛的独立投资组合公司 (SPC in the Cayman Islands)
开曼群岛一直是很多投资基金所选择的管辖区,而投资基金一般会采用独立投资组合公司(SPC)的形式成立。
独立投资组合公司 (SPC) 的注册要求:
a) 首先成立一间被受豁免的公司;
b) 然后将该间被受豁免的公司,注册成为一间独立投资组合公司 (SPC);及
c) 在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CIMA)注册。不论是开放式, 或是封闭式的基金,均须要在 CIMA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