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之設立及管理
開放式基金型公司 (OFC)
開放式基金型公司(OFC)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SFO)所成立的開放式集體投資計畫。
OFC是一個以公司形式建構的獨立法人實體,結構上屬擁有不定額股本的有限法律責任公司,主要用作投資基金工具,並為股東的利益管理投資。
新的開放式基金公司制度於2018年7月開始實施,OFC是以公司形式設立,投資者可以透過增加和註銷股份的方式,靈活地進行基金交易。


有限合夥基金 (The Limited Partnership Fund, LPF)
《有限合夥基金條例》(LPFO) 已於2020年8月實施。
新的有限合夥基金制度,可以讓私人基金可在香港以有限責任合夥的形式註冊。
有限合夥基金須由一名須就基金的債項和義務承擔無限法律責任的普通合夥人(GP),及最少一名就其法律責任是有限的有限責任合夥人 (LP) 所組成。
有限合夥基金制度是一個由公司註冊處(CR)負責的註冊計畫。
根據LPFO,LPF享有合約上的靈活性、方便注入資金及分配利潤、並且俱有稅務寛免、簡化的註冊程式、及解散基金機制等等。

開曼群島的獨立投資組合公司 (SPC in the Cayman Islands)
開曼群島一直是很多投資基金所選擇的管轄區,而投資基金一般會採用獨立投資組合公司(SPC)的形式成立。
獨立投資組合公司 (SPC) 的註冊要求:
a) 首先成立一間被受豁免的公司;
b) 然後將該間被受豁免的公司,註冊成為一間獨立投資組合公司 (SPC);及
c) 在開曼群島金融管理局(CIMA)註冊。不論是開放式, 或是封閉式的基金,均須要在 CIMA 註冊。